网站首页
走进克旗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依法行政 > 本级权责清单 > 农牧局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14
事项编码 nmjc0014
事项名称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2.【部门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 "科技教育股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②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和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检查。

2.承检责任: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②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③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笔录,并由执法人和当事人签字盖章。⑤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⑥检查结果形成监督检查结案报告,并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结果处理责任:①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部门应当向违法单位或个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限期改正。②对确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①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角度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限期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相对人整改方案落实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