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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15
事项编码 nmjc0015
事项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3年)》(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 "畜牧股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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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责任:①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及时处理。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对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抽查。③检查前告知抽查检查的内容、范围、性质,适用的规范或检查细则等信息。

2.检查责任: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③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④监督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⑤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⑥检查结果形成监督检查报告。

3.结果处理责任: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有被处罚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4.事后监管责任: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自行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相对人整改方案落实情况,行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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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3年)》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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