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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16
事项编码 nmjc0016
事项名称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实施日期】2008.1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2.【部门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日期】2008.1 0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生鲜乳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3.【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2009年1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日期】2009.02.17,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生鲜乳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检测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检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 "畜牧股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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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责任: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监督抽查;②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和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①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③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并制作笔录,并由执法人和当事人签字盖章。④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⑤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结果处理责任: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超载放牧的,应予以处罚;②向被检查对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

4.事后监管责任: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限期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相对人整改方案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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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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