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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监督
| 权力序号 | 18 | |
|---|---|---|
| 事项编码 | nmjc0018 | |
| 事项名称 | 植物检疫监督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公布并施行。根据1992年5月13国务院令第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将本文修正,具体修改内容参看相关条款)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 根据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的《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第三次修正)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6、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 承办机构 | "种植业股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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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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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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