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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监督

权力序号 18
事项编码 nmjc0018
事项名称 植物检疫监督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公布并施行。根据1992年5月13国务院令第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将本文修正,具体修改内容参看相关条款)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 根据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的《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第三次修正)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6、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 "种植业股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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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责任:向被抽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和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①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②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③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现场检查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检查、询问笔录。⑤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⑥检查结果形成监督检查结案报告,并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结果处理责任: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有被处罚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4.事后监管责任: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自行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相对人整改方案落实情况,行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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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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