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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的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19
事项编码 nmjc0019
事项名称 对农药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2.【部门规章】《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3.【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4.【部门规章】《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试验单位资质条件变化情况; (二)重要试验设备、设施情况; (三)试验地点、试验项目等备案信息是否相符; (四)试验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 (五)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或者影响登记试验质量的情况。 发现试验过程存在难以控制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责令停止试验或者终止试验,并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 发现试验单位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改进或者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农业农村部撤销其试验单位证书。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 "种植业股(农药管理股)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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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责任: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②向被检查企业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和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检查。

2.承检责任: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②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③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笔录,并由执法人和当事人签字盖章。⑤农药监督抽查不得收费。⑥农药执法人员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保密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3.结果处理责任:①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限期改正。②对确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①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角度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限期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相对人整改方案落实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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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

第四十三条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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