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走进克旗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依法行政 > 本级权责清单 > 农牧局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20
事项编码 nmjc0020
事项名称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 "种植业股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②向被检查企业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和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检查。

2.检查责任: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②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③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笔录,并由执法人和当事人签字盖章。⑤肥料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3.结果处理责任:①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限期改正。②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4.信息公开责任:①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角度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限期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相对人整改方案落实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