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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20 | |
|---|---|---|
| 事项编码 | nmjc0020 | |
| 事项名称 |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 承办机构 | "种植业股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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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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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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