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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21
事项编码 nmjc0021
事项名称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并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 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 "兽医股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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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责任:①赤峰市农牧局对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调查处理。②向被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和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检查。

2.承检责任:①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②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应当制作现场调查检查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签名。③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依法进行鉴定。④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⑤检查结束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结果处理责任:① 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责令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                        

4.信息公开责任:①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角度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限期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相对人整改方案落实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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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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