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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
| 权力序号 | 23 | |
|---|---|---|
| 事项编码 | nmjc0023 | |
| 事项名称 | 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11月5日国务院第九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九十二号发布,【实施日期】199 12.07) 第三条 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 承办机构 | "农村牧区经济指导股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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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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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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