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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

权力序号 23
事项编码 nmjc0023
事项名称 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11月5日国务院第九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九十二号发布,【实施日期】199 12.07) 第三条 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 "农村牧区经济指导股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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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责任:①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及时处理。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对农民负担进行监督抽查。③检查前告知抽查检查的内容、范围、性质,适用的规范或检查细则等信息。

2.检查责任: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③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④监督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⑤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⑥检查结果形成监督检查报告。

3.结果处理责任: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有被处罚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4.事后监管责任: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自行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相对人整改方案落实情况,行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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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各级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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