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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考试费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nmzs0001
事项名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考试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拖拉机操作证件考试收费、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 农牧业机械化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技术性能、安全指标等,审核驾驶员考试情况,核定征收费用,开具缴纳通知。
3.决定责任:依据收费标准,按缴费通知,决定收取费用,出具票据。
4.事后监管责任: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收费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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