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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许可

权力序号 2
事项编码 nmqt0002
事项名称 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许可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2016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公布)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厂(场)址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自治区牛羊屠宰行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申请人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会同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发放牛羊定点屠宰证书和牛羊定点屠宰标志牌;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 兽医股(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堪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牛羊屠宰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审查、批准定点牛羊屠宰厂(场)的;
(二)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牛羊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屠宰、经营行为未依法查处的;
(四)隐瞒牛羊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报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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