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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权力序号 5
事项编码 11150425460380067E4151020007000
事项名称 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2.【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 第十二条 第二款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3.【部门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 第十条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备案,获得奶畜养殖代码。 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奶源基地,按照良好规范要求实施标准化生产和管理。 4.【部门规章】《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 第二十条 第一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 畜牧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堪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公开。
4.送达责任:审查并决定准予备案的,送达并将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本)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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