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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权力序号 | 6 |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460380067E4000120220000 | |
| 事项名称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改)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 承办机构 | 种植业股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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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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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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