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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一标”农畜产品认证

权力序号 7
事项编码 nmqt0007
事项名称 “三品一标”农畜产品认证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第十四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2.【部门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3.【部门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4.【部门规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组织由2人以上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对申报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的大气、土壤和水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和转报责任:现场检查和材料审查通过后,出具检验报告或产品检测报告、环报告,签署审批意见,上报市农牧业局。不予认证的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通过认证后的投入品,用标情况进监管,对不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认证机构撤销认证。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部门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所在或所在单位的上级造型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门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部门规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和转报责任→监管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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