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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兽医登记备案

权力序号 8
事项编码 11150425460380067E4151020010000
事项名称 乡村兽医登记备案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条 执业兽医开具兽医处方应当亲自诊断,并对诊断结论负责。 国家鼓励执业兽医接受继续教育。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十一条 乡村兽医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 兽医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2.审查责任:依法对乡村兽医登记备案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3.决定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发放《乡村兽医登记证》正副本,登记备案信息进行公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部门法规】《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二十条 乡村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机关应当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中止兽医服务活动满2年的。
第二十一条 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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