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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权力序号 16
事项编码 nmcf0016
事项名称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制作询问笔录,提取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自由裁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制作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力等,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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