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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33 | |
|---|---|---|
| 事项编码 | nmcf0033 | |
| 事项名称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 9年)》(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 承办机构 |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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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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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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