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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农牧业机械驾驶培训许可资格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34 | |
|---|---|---|
| 事项编码 | nmcf0034 | |
| 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农牧业机械驾驶培训许可资格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8年)》(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 第一款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等条件,并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颁发的驾驶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农牧业机械驾驶培训许可资格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培训业务。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 承办机构 |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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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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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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