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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牧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或者酒后驾驶农牧业机械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36 | |
|---|---|---|
| 事项编码 | nmcf0036 | |
| 事项名称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牧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或者酒后驾驶农牧业机械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8年)》(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牧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十二条 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牧业机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酒后驾驶农牧业机械。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牧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或者酒后驾驶农牧业机械的,由农机监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 承办机构 |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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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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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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