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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指定检查站检查站,未接受查证、验物、简章、车辆和消毒等输入自治区境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63 | |
|---|---|---|
| 事项编码 | nmcf0063 | |
| 事项名称 | 对未经指定检查站检查站,未接受查证、验物、简章、车辆和消毒等输入自治区境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14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指定检查站检查、消毒或者接收未经指定检查站检查输入自治区境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引发动物疫情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 承办机构 |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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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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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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