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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69 | |
|---|---|---|
| 事项编码 | nmcf0069 | |
| 事项名称 |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 承办机构 |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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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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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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