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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权力序号 83
事项编码 nmcf0083
事项名称 对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 2 0 年)》(20 2 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①赤峰市农牧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经举报、投诉、移送且有管辖权的案件,应当立案;②对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发现确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2.调查责任:①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②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依法需要鉴定的,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④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⑤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⑥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①审查案件调查报告;②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针对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赤峰市农牧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③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④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对公民罚款超过三千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三万元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⑤对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无偿公开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除外)。

5.听取意见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策责任: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赤峰市农牧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7.决定责任:①自立案之日起,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一年。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③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管理部门名称。

8.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②无法当场交付的,七日内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①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给予2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②当场收缴罚款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③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项目。④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填写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 2  0 年)》(20 2  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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