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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88 | |
|---|---|---|
| 事项编码 | nmcf0088 | |
| 事项名称 |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13年)》(2013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 承办机构 |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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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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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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