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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92 | |
|---|---|---|
| 事项编码 | nmcf0092 | |
| 事项名称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则定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 承办机构 |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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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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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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