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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99 | |
|---|---|---|
| 事项编码 | nmcf0099 | |
| 事项名称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具体修改内容参看相关条款) 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 承办机构 |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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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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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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