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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03 | |
|---|---|---|
| 事项编码 | nmcf0103 | |
| 事项名称 | 对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具体修改内容参看相关条款) 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 承办机构 |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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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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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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