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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06 | |
|---|---|---|
| 事项编码 | nmcf0106 | |
| 事项名称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 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 承办机构 |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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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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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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