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走进克旗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依法行政 > 本级权责清单 > 农牧局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没有使用说明、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和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备案的处罚

权力序号 114
事项编码 nmcf0114c
事项名称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没有使用说明、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和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备案的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①赤峰市农牧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经举报、投诉、移送且有管辖权的案件,应当立案;②对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发现确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2.调查责任:①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②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依法需要鉴定的,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④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⑤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⑥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①审查案件调查报告;②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针对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赤峰市农牧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③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④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对公民罚款超过三千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三万元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⑤对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无偿公开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除外)。

5.听取意见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策责任: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赤峰市农牧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7.决定责任:①自立案之日起,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一年。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③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管理部门名称。

8.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②无法当场交付的,七日内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①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给予2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②当场收缴罚款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③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项目。④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填写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全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农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法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农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