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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者违法经营种或对商品种子未备案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17 | |
|---|---|---|
| 事项编码 | nmcf0117 | |
| 事项名称 | 种子生产经营者违法经营种或对商品种子未备案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200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未备案的; (二)种子经营者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以及受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未备案的; (三)向无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和常规种原种种子等繁殖材料的。"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 承办机构 |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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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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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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