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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32 | |
|---|---|---|
| 事项编码 | nmcf0132 | |
| 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 承办机构 |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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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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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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