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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生产,未如实记录屠宰牛羊的来源、数量和牛羊产品流向,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病害牛羊以及牛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43 | |
|---|---|---|
| 事项编码 | nmcf0143 | |
| 事项名称 | 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生产,未如实记录屠宰牛羊的来源、数量和牛羊产品流向,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病害牛羊以及牛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2016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的;(二)未如实记录屠宰牛羊的来源、数量和牛羊产品流向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病害牛羊以及牛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2.【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 (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 承办机构 |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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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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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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