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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权力序号 162
事项编码 nmcf0162
事项名称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渔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对具有违反渔业法规事实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渔业行政处罚的、属渔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责任: ①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指派两名以上渔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出示渔政执法证件。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④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应当制作调查笔录。

3.审查责任:①审查案件调查结果。②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证据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①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渔业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渔业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③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④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渔业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⑤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⑥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⑦行政机关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策责任: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渔业行政处罚(较重的渔业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渔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陈述、申辩、听证权利行使情况,当事人姓名、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渔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的方式和期限、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责任:① 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2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渔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③送达方式、期限及顺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8.执行责任:① 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除罚款20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当事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的以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②当场收缴罚款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③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④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渔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制作询问笔录,提取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自由裁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制作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力等,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本)

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2年)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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