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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捕捞自治区限制捕捞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68 | |
|---|---|---|
| 事项编码 | nmcf0168 | |
| 事项名称 | 对未经许可,擅自捕捞自治区限制捕捞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未经许可,擅自捕捞自治区限制捕捞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责令立即停止,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擅自捕捞自治区重要水生经济动物亲体、幼体和卵的,责令立即停止,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 承办机构 |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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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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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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