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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水生生动物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70 | |
|---|---|---|
| 事项编码 | nmcf0170 | |
| 事项名称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水生生动物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 承办机构 |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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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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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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