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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权力序号 178
事项编码 nmcf0178
事项名称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制作询问笔录,提取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自由裁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制作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力等,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经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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