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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经营失效、霉变产品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84 | |
|---|---|---|
| 事项编码 | nmcf0184 | |
| 事项名称 |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经营失效、霉变产品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 承办机构 |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制作询问笔录,提取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自由裁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制作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力等,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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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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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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