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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未尽检测、监管报告义务的处罚

权力序号 188
事项编码 nmcf0188
事项名称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未尽检测、监管报告义务的处罚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 2021年9月1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第四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制作询问笔录,提取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自由裁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制作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力等,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
2021年9月1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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