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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范围、变更从业地点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77 |
|---|---|
| 事项编码 | nmcf0177 |
| 事项名称 | 对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范围、变更从业地点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公布)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农牧局 |
| 承办机构 |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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