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走进克旗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依法行政 > 本级权责清单 > 气象局

重大和特大气象灾害评估及实时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权力序号 2
事项编码 qcqt0002
事项名称 重大和特大气象灾害评估及实时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2016.11.07)第二十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2007.07.01)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大气象灾害作出实时评估,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由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公布。 3.【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2013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各级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4.【部门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 2005.04.01)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5.【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十一条 自治区内的大型工程、重点工程、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爆炸危险设施等建设项目,其可行性论证报告中应当有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进行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气象局
承办机构 综合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①在办公场所公示重大和特大气象灾害评估及实时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②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③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④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重大和特大气象灾害评估及实时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①评估合格的,出具《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②评估不合格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及依据。
4.送达责任:自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十日内将行政确认证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督责任:对申请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