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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
| 权力序号 | 3 |
|---|---|
| 事项编码 | qcqt0003 |
| 事项名称 |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2016.11.07)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气象局 |
| 承办机构 | 综合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①在办公场所公示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②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③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④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检测责任:①经检测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②检测不合格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及依据。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受理→检测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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