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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灾害鉴定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qxqr0001
事项名称 雷电灾害鉴定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4号令 2013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气象局
承办机构 综合管理科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根据下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组织防雷专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鉴定责任: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作出雷灾鉴定结论。
3.上报责任:将雷灾鉴定结论报告本级政府,并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指导遭受雷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的雷电灾害防护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三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
(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四)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雷电灾害灾情;
(五)未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履行职责;
(六)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调查→报送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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