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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灾害鉴定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qxqr0001 |
| 事项名称 | 雷电灾害鉴定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4号令 2013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气象局 |
| 承办机构 | 综合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根据下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组织防雷专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鉴定责任: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作出雷灾鉴定结论。 3.上报责任:将雷灾鉴定结论报告本级政府,并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指导遭受雷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的雷电灾害防护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三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 (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四)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雷电灾害灾情; (五)未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履行职责; (六)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调查→报送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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