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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性质和等级的确认
| 权力序号 | 2 |
|---|---|
| 事项编码 | qxqr0002 |
| 事项名称 | 气象灾害性质和等级的确认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大气象灾害做出实时评估,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由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公布。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气象局 |
| 承办机构 | 综合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评估、确认责任:组织相关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
2.报送责任:将气象灾害评估结果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及申请单位。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评估确认→报送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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