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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权力序号 | 3 |
|---|---|
| 事项编码 | 1215042546207822404000154005000 |
| 事项名称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 设定依据 | " 1.【行政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 2003.05.01)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批准。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气象局 |
| 承办机构 | 综合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①在办公场所、通过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公示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②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③申请事项属于本气象主管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责任:①受理申请后,根据需要,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②审查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情况,制作现场核查记录。 3.决定责任:①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②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的《施放气球资质证》。③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④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⑤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①审验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②办理延续申请。③依法注销其资质证。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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