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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工作突出贡献奖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qxjl0001
事项名称 气象工作突出贡献奖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2016.11.07)第七条第三款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九条第二款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2000.12.12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4.【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2007.07.01)第七条第二款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5.【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八条 在防雷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气象局
承办机构 综合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气象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奖励的范围、条件、程序、数量、标准等。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依据奖励实施方案,组织推荐工作,并对入选人员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举报。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对在气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组织推荐→审核公示→表彰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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