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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未按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3 |
|---|---|
| 事项编码 | qxcf0013 |
| 事项名称 | 对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未按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气象局 |
| 承办机构 | 综合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未按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①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②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气象行政执法证件;③询问或者调查应当制作笔录。④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调查笔录。⑤现场勘验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⑥为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有关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和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①审查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4.告知责任:①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③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④行政机关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⑤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听取意见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策责任: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应当撤销案件;②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③违法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处罚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⑤气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决定责任: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陈述、申辩、听证权利行使情况,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及履行方式和期限、告知当事人提起复议的部门或者提起诉讼的法院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①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2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气象行政执法证件;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送达当事人。③送达方式、期限及顺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9.执行责任:①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除罚款20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以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②当场收缴罚款应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③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处罚项目。④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部门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听取意见→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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