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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权力序号 14
事项编码 qxcf0014
事项名称 对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九条 第一款 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克旗气象局
承办机构 综合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①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②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气象行政执法证件;③询问或者调查应当制作笔录。④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调查笔录。⑤现场勘验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⑥为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有关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和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①审查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4.告知责任:①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③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④行政机关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⑤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听取意见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策责任: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应当撤销案件;②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③违法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处罚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⑤气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决定责任: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陈述、申辩、听证权利行使情况,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及履行方式和期限、告知当事人提起复议的部门或者提起诉讼的法院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①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2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气象行政执法证件;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送达当事人。③送达方式、期限及顺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9.执行责任:①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除罚款20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以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②当场收缴罚款应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③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处罚项目。④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部门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九条  第一款 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听取意见→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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