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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7 |
|---|---|
| 事项编码 | qxcf0017 |
| 事项名称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 第四十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的气象行政许可属于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门规章】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2013.06.01) 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部门规章】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0号 2016.09.01)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依据职权,应当撤销行政许可:(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5.【部门规章】 《雷电防护装置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 2016.10.01) 第三十四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气象局 |
| 承办机构 | 综合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①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②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气象行政执法证件;③询问或者调查应当制作笔录。④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调查笔录。⑤现场勘验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⑥为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有关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和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①审查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4.告知责任:①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③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④行政机关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⑤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听取意见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策责任: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应当撤销案件;②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③违法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处罚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⑤气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决定责任: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陈述、申辩、听证权利行使情况,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及履行方式和期限、告知当事人提起复议的部门或者提起诉讼的法院名称等内容。 8.送达责任:①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2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气象行政执法证件;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送达当事人。③送达方式、期限及顺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9.执行责任:①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除罚款20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以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②当场收缴罚款应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③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处罚项目。④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听取意见→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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