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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5 |
|---|---|
| 事项编码 | qxjc0005 |
| 事项名称 | 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取得许可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业务使用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责令被许可人或者购买者、使用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气象局 |
| 承办机构 | 综合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组织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部门规章】《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业务使用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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