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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7 |
|---|---|
| 事项编码 | qxjc0007 |
| 事项名称 | 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 2005.04.01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气象局 |
| 承办机构 | 综合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①对检查抽查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移交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的案件都应立案。②实施抽查、检查前告知抽查检查的内容、范围、性质,适用的规范或检查细则等信息。
2.检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及配合检查的义务。③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通知当事人到场,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⑤依据法定职责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⑥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等证据材料及物品,应出具书面的接收凭证。 3.结果处理责任:①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报告结果。②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③跟踪改正落实情况,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④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通报有关部门查处;⑤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直接报告、通报地方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督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部门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气象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部门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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