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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管理

权力序号 10
事项编码 qxjc0010
事项名称 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管理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七条第二款“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责任主体 克旗气象局
承办机构 综合管理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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