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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管理
| 权力序号 | 10 |
|---|---|
| 事项编码 | qxjc0010 |
| 事项名称 | 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管理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七条第二款“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气象局 |
| 承办机构 | 综合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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