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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11 |
|---|---|
| 事项编码 | qxjc0011 |
| 事项名称 | 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将本文修正,具体修改内容参看相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气象局 |
| 承办机构 | 综合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专项监督检查。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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